山东职称制度改革再放大招!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近日,省人社厅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深入基层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全部下放给设区的市;符合一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基层服务经历和单位岗位总量等的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具体来看,《通知》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在去年济南、青岛、烟台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将“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全部下放给设区的市,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必再到省人社厅确认,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减轻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跑腿”的负担。将各市已经能够承接的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到设区的市,各市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有效提升了各地职称评审的自主性。
《通知》提到,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 “直通车”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搭乘“直通车”,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等的限制,免于评委会组织的业务测试,不受基层服务经历和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实现“一步到位”。
通过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我省实现了职称办事流程再造,继续简化职称评审程序,缩短了办事时限,为引进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进制度创新,加快职称制度流程再造,更好发挥职称制度“指挥棒”的作用。
为持续抓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精神的贯彻落实,以职称服务管理权限下放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和《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一、下放“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市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职称确认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调入人员相关信息,加强职称确认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职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水平。年底前将调入人员高级职称确认情况数据上传“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二、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将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其他申报人数较少、各市不足以开展评审的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各市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抄报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的重要意义,转变服务理念,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确保职称管理服务工作健康、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
(一)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规定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1.正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
2.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3.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4.国家、省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的考试合格证书
5.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人才服务卡应在有效期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
(一)“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
(二)“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和支医支教等基层服务经历。
(三)事业单位“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四)“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应大力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
(五)“直通车”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已在职称评审中使用过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不得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
(一)建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是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申报评审职称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报告,确保“直通车”工作稳慎实施。
(二)建立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倡导诚实守信和敬业精神。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实行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职称制度改革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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